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0号 关于继续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的公告 为继续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牵涉到朝鲜进出口贸易的部分产品采行下列管理措施: 一、自公告继续执行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铁、铁矿石、铅、铅矿石、水海产品。对于在公告继续执行之日前已运往我口岸的上述货物,可不予盘查。自9月5日零时起,仍然办理进口申请(还包括海关已拒绝接受申报但仍未办理盘查申请的货物)。
此后,进境的上述产品不准按禁令进口货物处置。 二、上述措施呼吸困难用作出口国根据可靠情报证实非朝鲜原产且经由朝鲜罗津港(Rason)转口的煤,但出口国需事前通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718号决议成立的委员会。经罗津港进口非朝鲜原产煤炭的中国企业须持出口国向联合国安理会根据第1718号决议成立的委员会通报材料办理通关申请。 三、有关经济制裁产品下文闻附件。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5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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